教务处

【学术理论】职业教育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发布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

一、整合利益诉求,凝聚价值共识

一是在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利益诉求中凝聚命运共同体理念价值共识。职业教育是面向市场、注重职业素质培养和技能培训的类型教育。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2022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建设技能型社会”目标愿景。充分考虑“面向人人的技能”这一社会共同利益,培育校企双方对建设技能型社会的共同利益价值认同,共同应对命运共同体理念认同困境。让培训人的技能成为一种重要强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黏合剂”,强化命运共同体意识,推动共同体成员之间生成共同利益、共享利益价值,提高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同水平。

二是在适应国家外交战略利益诉求过程中凝聚命运共同体理念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外交国际观,“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践行举措。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统筹推动,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职业院校跟随行业企业一同走出去,通过共同设置职业院校输出我国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例如,鲁班工坊是天津市教委率先主导推动实施的职业教育国际知名品牌,是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典范。面对第四次工业革命、行业企业革新和后新冠肺炎疫情风险挑战时,应该排除各种障碍,采取一致行动,形成校企共同应对风险的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和认同。

三是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利益诉求中凝聚命运共同体理念价值共识。从社会治理层面,要充分认识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凸显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展现了职业教育和行业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同体样态。加快产教融合型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职业院校帮助行业企业建造技术技能人才“蓄水池”,助力行业企业复工复产走出困境,校城融合携手城市应对新冠疫情危机。在国内外经济和市场不稳定和不确定情况下,中小微企业面临各种成本上升难题,面临生存压力和挑战。职业院校只有紧扣经济形势变化和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不断靠近中小微企业,降低参与命运共同体建设成本,让中小微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职业教育才能有更强的生命力。

二、选择性激励形成自觉协调的集体行动

自涂尔干开始,主流的西方社会学就认为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生成和延续的基本动力资源要素,分配时组织间核心利益重合会导致多元主体冲突甚至共同体关系破裂。基于集体行动逻辑分析,“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使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选择性激励的机理是在于通过排他性的激励,解决缺乏内生动力的集体行为。它是通过制度设计机制将个人的自身利益动机转化为推动实现集体利益的行动。建设校企命运共同体选择性激励需要制度认同、观念认同和机制认同。一是制度认同消除制度性困境。制度供给是命运共同体形成统一协调集体行动的博弈规则,各主体在建设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各司其职提供多层级的认同制度供给推动集体行动。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制度安排的立法责任,尽快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统筹组织各方责任、协调利益的责任、经费筹措安排的财政责任。

二是观念认同促进需求契合。激发社会组织与发动公众参与建设校企命运共同体集体行动。传统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行业企业是应然主体,地方各级政府发挥统筹作用,缺乏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及诉求渠道是导致命运共同体建设困境产生的关键因素。而社会组织作为公众意愿凝聚和利益表达的代言者,与当下校企命运共同体成员缺乏内在动力的需求相契合。例如,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是“1+X”证书制度的X证书的开发者,但常常独立于教育教学与生产事务之外,不能直接参与育人过程,对集体行动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三是机制认同建立联系和路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拥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日常少有联系和人文交流路径,校企双方若形成自觉协调的集体行动需要认同各自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有效的契约式关系

在共同体交往中,契约成为人与人之间可以相互信赖的书面保证,是维持共同体正常交往的底线。内部成员与共同体建立牢固的心理契约和有效规范的书面契约,维持较高的成员满意度,从而对共同体目标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一个集体创造力。传承近代契约共同体,校企命运共同体以社会责任、公益性目标为原则派生出契约规则,强化责任实践,规范组织的运作行为,构建有效规范秩序的基础。

一是提升校企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能力。激励国有企业承担更多职业教育责任,消除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消极刻板印象。通过契约,校企双方达成合意,履行权利与义务,以达到校企合作的和谐。

二是培育全社会的契约意识。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不能离开社会的大环境,应让每一位成员的行动具有所认可的行动规则。再有,通过法律法规落地,为契约意识的形成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为契约有效性提供保障。通过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使契约意识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契约在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的调节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四、创新多方协商共治机制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应对全球治理问题的中国方案,是一种治理观,校企命运共同体也是一种职业教育治理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是校企命运共同体的运行机制,校企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共同体。借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推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有序运行要创新协商共治机制。

一是要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守法意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即政府要承担起调控性治理权责,职业院校要承担起自主性治理权责,行业企业承担协同性治理权责,社会要承担起环境治理权责共同打造职业教育“双元”育人模式。推进“企业核心”型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建立与社会治理的联系。政府逐渐转变为有限责任政府,重要的一点是要重新界定“政府负责”的内涵,明确政府与协同参与者在建设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双向权利与责任,从政府主导、政府负责逐渐向有限政府、共同参与转变。

二是要采用开放包容的治理机制。开放包容需要校企能够跨越各自的边界,平等对待双方各自利益需求,建立共同利益。校企双方都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贡献自己的力量,有必要“强化合作管理,夯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发展基石”。要厚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环境,共同推进校企命运共同体建设。要构建多元化立体型校企管理、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快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必要的第三方的评价制度供给监督,建立地方政府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部门之间的行动需要设置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起协同推进公共政策落实的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